吉林挪用公款由什么部门管辖?
我在吉林,发现有挪用公款的情况。不太清楚在吉林这种事该找哪个部门来管,不知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其他部门。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管辖规定,以便能正确地去反映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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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的管辖涉及到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挪用公款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所以,在吉林,挪用公款案件一般由监察委员会管辖。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曾经,根据旧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监察法》实施后,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转移。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的是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等工作,挪用公款案件通常不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因此,如果在吉林发现有挪用公款的情况,应当向当地的监察委员会进行反映和举报,由监察委员会依法开展调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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