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申报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济宁申报工伤认定,这是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事项,了解需要提交的材料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申报时所需的各项材料。 首先,最重要的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这个表格就像是一份申请书,用来正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它能清晰地记录您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信息和诉求。一般来说,该表格可以在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官网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其办公地点领取。 其次,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必不可少。这是为了证明您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为只有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您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劳动合同,它是最直接的证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也能作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是关键材料。这些证明文件是对您受伤情况的专业诊断,能够明确您所受伤害的性质和程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必须是正规医院出具的,并且要加盖医院的公章才有效。 此外,还需要一些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例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所以,在济宁申报工伤认定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准备好这些材料,以确保工伤认定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