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退赃数目是由公安定还是检察院定?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退赃数目既不是单纯由公安确定,也不是由检察院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侵占”这个概念。职务侵占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从法律流程和职责分工来看,公安机关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时,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他们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侵占的财物情况。通过侦查,公安机关会初步查明职务侵占的数额等相关事实,但他们并不会直接确定退赃的具体数目。他们的工作重点在于还原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司法程序提供基础。 而检察院在职务侵占案件中承担着审查起诉等职责。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虽然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会对侵占数额等情况进行核实,但同样不会专门去确定退赃数目。 实际上,退赃数目通常是依据实际侵占的财物价值来确定的。这一价值需要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被侵占财物的具体数额。比如,财务账目记录、发票、合同等都可以作为确定数额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赃数额是依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实际财物价值,而不是由公安或者检察院单方面确定。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职务侵占的数额进行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的,法院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