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保证期间与共同保证中的期间是怎样的?


在了解共同的保证期间与共同保证中的期间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保证期间的基本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共同保证存在两种情况,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个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则是指各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的保证期间,当多个保证人约定了一个共同的保证期间时,所有保证人都在这个统一的时间段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共同保证中的期间,要区分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来具体分析。在按份共同保证中,每个保证人只在自己约定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相应份额的保证人主张权利。比如,甲、乙、丙分别按30%、30%、40%的份额对债务提供保证,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内按照各自份额要求甲、乙、丙承担责任。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总之,共同的保证期间强调的是多个保证人在一个统一的时间段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共同保证中的期间则需要根据共同保证的不同类型(按份或连带),来确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准确理解这些概念和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