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抉择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侵权责任法》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它的责任承担方面,立法是怎么进行抉择的呢?我遇到了一些和共同侵权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考量和规定的,想知道背后的立法逻辑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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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侵权
  • #侵权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一起干了坏事,要一起对被侵权人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原《侵权责任法》已被民法典涵盖)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立法抉择有重要规定。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责任承担方式。所谓连带责任,就是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这种立法抉择是基于多方面的考量。从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连带责任让被侵权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填补。因为如果要求被侵权人分别向各个侵权人主张赔偿,可能会面临部分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导致被侵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连带责任使得被侵权人可以直接找有赔偿能力的侵权人要求全部赔偿,增加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从制裁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说,连带责任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促使他们在实施行为时更加谨慎。共同侵权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也会增强,因为每个人都要对整个侵权行为的后果负责。 同时,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在共同侵权行为立法抉择中的重要规定,它解决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 立法者在进行抉择时,还需要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利益。既要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侵权人承担过重的不合理责任。因此,法律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内部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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