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罪行判定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相关判定情况。我在工作中接触到了一些疑似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案例,不太清楚具体符合怎样的条件才会被判定为此罪,比如行为表现、主观意图等方面是如何界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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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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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边防等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阐述该罪的罪行判定: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海关、边防等负责查禁走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海关监管秩序的重要职责。例如,海关关员在日常工作中,有权力和义务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行检查,防止走私行为的发生。 其次,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明知对方实施了走私行为,却出于各种原因,如收受好处、徇私情等,故意不履行查禁职责,放纵走私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工作失误、疏忽大意等原因而没有发现走私行为,或者虽然发现了但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处理,则不构成此罪。比如,海关关员明明看到某批货物存在明显的走私嫌疑,但因为和走私分子有交情,就装作没看见,这种故意放纵的行为就符合主观方面的要件。 关于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放纵走私的行为。放纵走私是指对走私行为不进行查缉、不依法处理,或者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犯罪行为,故意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例如,海关工作人员对查获的走私货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扣押、没收,而是私自放行;或者对走私犯罪嫌疑人,不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 最后,判定该罪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多次放纵走私、放纵重大走私犯罪、因放纵走私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等情形。例如,海关工作人员多次放纵同一走私团伙的走私行为,导致国家大量关税流失,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为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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