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就是指在特定的事由发生时,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得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首先,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当事人在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债权确定的期间。当这个期间届满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比如甲企业和乙银行约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甲企业可以连续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提供贷款,这里的2025年12月31日就是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到期后债权就确定了。 其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避免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赋予了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在一定期限后请求确定债权的权利。例如,丙和丁设立了最高额抵押,但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那么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丙或者丁都可以请求确定债权。 再者,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不会再有新的债权产生时,债权就确定了。比如,双方约定的交易已经完成,或者交易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消灭等。 还有,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其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 最后,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债务人或抵押人出现这种情况时,其财产将进入清算程序,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随之确定。 总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是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准确判断债权确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