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导致我有一笔预期能拿到的收益没了,我听说这叫可得利益损失。我想通过司法途径来认定这笔损失,让对方赔偿,但不知道司法上是怎么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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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假如合同正常履行,你能多赚的那部分钱。 在司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有几个关键要点。首先,可得利益必须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如果合同本身无效,那么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就缺乏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其次,可得利益必须是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确定性意味着这种利益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的。可预见性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如果自己违约会给对方造成这样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者,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你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确实有这笔可得利益损失。证据可以包括合同、以往的交易记录、市场行情数据等。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法院才会支持你的主张。 最后,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市场波动、经营风险等。不能把所有可能的收益都算进去,要扣除一些合理的成本和风险因素。司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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