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损失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和别人签合同,因为信赖对方,做了不少准备工作还花了钱,结果对方违约。我听说有信赖利益损失这说法,想知道法律上对信赖利益损失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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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失,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承诺产生了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而做出了一定的行为,最后因为对方违背承诺等原因遭受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信赖利益损失。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与信赖利益损失有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比如说,甲公司和乙公司就一项业务进行合作洽谈,乙公司基于对甲公司的信赖,投入资金进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然而,甲公司突然终止了洽谈,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乙公司因为前期准备工作所花费的资金等损失,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了准备合同履行而支出的费用,像差旅费、咨询费等;间接损失一般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不过,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并且要符合可预见规则,也就是这种损失是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总之,信赖利益损失的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理信赖,让违背诚信原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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