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信赖利益损失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别人谈生意,对方让我产生了信任,我为合作做了很多准备还花了钱,结果对方突然不合作了,我感觉损失挺大。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种因为信赖对方而遭受的损失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呢?
展开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而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当对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这种信赖落空,从而使该方遭受的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你因为相信对方,做了一些事、花了一些钱,结果对方的行为让你这些付出白费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损失。 《民法典》对信赖利益损失有相关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根据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它是保护信赖利益损失的重要法律依据。比如,甲和乙商量合作开店,乙为了这个合作辞退了原来的工作,还租好了店面,结果甲突然说不合作了,而且没有正当理由,这就属于违背诚信原则,乙因为信赖甲所遭受的损失,如辞退工作的经济补偿损失、店面租金损失等,甲就需要进行赔偿。 另外,《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制度也涉及信赖利益保护。根据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相对人基于对代理权外观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如果最终因被代理人的原因遭受损失,也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以弥补其信赖利益损失。例如,A公司的业务员离职后,还拿着盖有A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B公司签合同,B公司基于公章等外观有理由相信该业务员有代理权,签订了合同并做了相应准备工作,若A公司不承认该合同,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A公司就需要赔偿B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