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算凭证不用举证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事务时,涉及到结算凭证。听说有些情况下结算凭证不用举证,可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想了解下关于结算凭证不用举证的司法解释都有什么,以便在后续事务中能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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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算凭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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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结算凭证不用举证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方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如果结算凭证所证明的事实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当事人是无需举证的。比如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涉及结算凭证的相关事实,在后续关联案件中就不用再对该结算凭证相关内容举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在某些行业交易习惯中形成的结算凭证,如果是被普遍认可和遵循的,也可能存在无需举证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交易习惯的存在以及其普遍适用性。例如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交易双方长期以来都按照固定的结算凭证和流程进行结算,并且这种方式在整个行业内都是通行的,在涉及相关纠纷时,这些结算凭证可能就不需要当事人额外举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来判断是否需要当事人对结算凭证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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