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对方说我这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要我赔偿一大笔钱。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具体的司法解释吗?我这种情况算故意损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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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通过各种手段致使他人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遭受破坏或贬损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来讲,“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后果,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明知用锤子砸李四的汽车会导致车辆受损,还故意去砸,这就是典型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为。 关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中有相关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达到了上述标准,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损坏他人财物的一方需要按照财物在损坏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合理方式来赔偿受损方。例如,损坏了一台使用了两年的电脑,就要按照这台二手电脑在市场上的价格来进行赔偿。 所以,如果遇到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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