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首先,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规定的裁定。简单来说,只要是法院作出的有执行内容且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在此范围内。 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列举。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表现。 关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行为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体现了法律不仅有惩罚的一面,也鼓励行为人积极改正错误,履行法律义务。总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确保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