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了解偷税罪的司法解释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偷税罪的概念。偷税罪其实现在已被逃税罪所替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现逃税罪)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虚假纳税申报”,它指的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比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行为。 其次,该解释还对“未经处理”进行了解释,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多次进行小金额的偷税,最后累计起来达到了定罪标准,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虽然刑法没有直接给出确切数字,但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数额认定。同时,对于逃税罪,如果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逃税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准确认定逃税罪、规范税务执法和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税收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