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夺刑事案件而制定的重要规范。下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抢夺罪。抢夺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张三在街上走着,李四突然冲过来一把抢走张三手里的手机就跑,这就是典型的抢夺行为。关于数额认定方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该解释也有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另外,在量刑情节上,如果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来定罪量刑。总之,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准确打击抢夺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详细规定了抢夺刑事案件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和处理方式,让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