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的管辖权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它能确保案件得到正确、高效的处理。 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说,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里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主要指的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地点。比如,被执行人在A地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那么A地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一结果出现的地点。比如,申请执行人在B地因为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益,那么B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 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大多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不过,如果案件涉及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会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但这种情况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比较少见。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涉及到管辖权的移送和指定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当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以,如果遇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相关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总的来说,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规定,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帮助的。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者反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