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代位权诉讼的案子,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是债权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我想起诉次债务人。但不知道这种代位权诉讼在管辖方面有什么规定,是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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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管辖问题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通俗来讲,在代位权诉讼里,通常是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这是因为以次债务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便于传唤次债务人,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开展。比如,次债务人在A市,那么债权人一般要到A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去提起代位权诉讼。 然而,这里也存在特殊情况,即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代位权诉讼涉及到这类专属管辖的情况,就不能按照次债务人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而是要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外,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不过在代位权诉讼中,这种约定管辖并不当然适用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因为代位权诉讼是法定的一种诉讼形式,其管辖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要准确把握管辖法院的规定,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出现问题,延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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