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知道经济补偿是怎么支付的,是按什么标准算呢?比如工作年限怎么确定,工资基数又怎么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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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支付有多种情况和规定。 首先是计算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要是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在单位工作2年3个月,经济补偿就是2.5个月工资;若工作2年7个月,那就是3个月工资。 接着是计算基数,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面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要是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还有月工资最低保障,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月工资最高限制方面,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代通知金”。像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并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就要支付代通知金。 要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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