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在探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确定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企业独特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首先来看级别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涉及技术秘密,通常会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管辖;若为经营秘密等非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基层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具体要依据各地法院的分工安排。 地域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可能是侵权人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地点;侵权结果发生地则是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地点。例如,侵权人在A地获取了商业秘密并在B地进行使用,权利人的主要业务在C地,因商业秘密被侵犯在C地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那么A地、B地、C地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此外,如果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管辖法院的确定要遵循该协议的约定。不过,管辖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总之,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管辖协议等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