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游犯罪的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上下游犯罪。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上下游犯罪的管辖权到底是怎么划分的。比如上游犯罪发生在A地,下游犯罪发生在B地,那到底该由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来管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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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对特定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力,在司法领域中主要涉及不同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上下游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上下游犯罪而言,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点,一般情况下,每个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 同时,该规定第十八条还指出,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上下游犯罪中,如果存在多个犯罪地且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时,通常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处理该案件。但如果某个地方是主要犯罪地,从便于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等角度考虑,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此外,《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强调,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所以当上下游犯罪涉及多个犯罪地,管辖权存在争议时,相关司法机关会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则由共同的上级司法机关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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