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调解之后需要撤销吗?


在探讨劳动仲裁申请调解之后是否需要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和调解的基本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如工资支付、加班补偿、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时,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劳动仲裁申请调解之后并不一定需要撤销。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仲裁庭根据该协议制作了调解书,那么这份调解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收了调解书,仲裁程序就相当于结束了,不需要当事人再去主动撤销仲裁申请。 例如,小李与公司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同意支付小李一定数额的加班费,小李也表示接受。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双方签收后,该调解书即生效。此时,小李无需再去撤销仲裁申请,因为调解协议已经替代了仲裁裁决,成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 然而,如果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调解意向,但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那么仲裁程序可能仍会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希望终止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总之,劳动仲裁申请调解之后是否需要撤销,关键在于是否达成了有效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如果有调解书,仲裁程序自然结束;如果没有,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回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