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后流程是怎样走的?


劳动仲裁申诉后,会经历以下流程: 案件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组成仲裁庭:如果案件被受理,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件情况组成仲裁庭。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通知当事人: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开庭审理:开庭时,先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然后进入庭审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接着是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最后是调解阶段,仲裁庭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裁决: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会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