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对于职工在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确定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说明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首先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接着是受理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之后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最后是作出结论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会载明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情介绍、作出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等事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