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是在不同场景下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的两种重要鉴定方式,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区别。 从联系方面来看,两者都是围绕人体的损伤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它们都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伤者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定,以得出具有权威性的结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两者所提供的鉴定结果可能会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区别方面,首先是概念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而伤情鉴定则是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 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情况,主要用于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等与劳动权益相关的事务。伤情鉴定则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案件中,用于判断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鉴定机构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情鉴定一般由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机构、标准等内容。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这些法律对鉴定的委托、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了解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正确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