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赔偿问题是怎样的?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公司的一些做法让我觉得可能涉及到赔偿问题,比如无故给我降薪。我想了解下在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赔偿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我能拿到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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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多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的情形。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半年,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合同,那么小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能额外获得五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这一规定出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小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月工资是5000元,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那么小张能获得的赔偿金就是5000×3×2 = 30000元。相关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比如小赵所在公司拖欠他三个月工资共15000元,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公司逾期未支付,那么公司可能要支付给小赵最少22500元(15000 + 15000×50%)。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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