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时效该如何计算?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现在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知道这个申请时效是怎么算的,是从发生争议那天开始算,还是从知道权益被侵害那天算?会不会有什么特殊情况导致时效不一样?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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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向相关机构提出诉求的时间限制。简单来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指劳动者有理由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从应发工资的日期过了之后,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这个时候一年的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时效是会中断的。该法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说,劳动者向公司提出了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之前已经计算的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劳动者因为生病住院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那么在他病好之后,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劳动关系还存在的时候,因为工资等劳动报酬的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随时都可以申请仲裁。但如果劳动关系结束了,就需要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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