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如何规定的?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公正进行的重要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书证通常是指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这些书面材料能直接反映劳动相关的事实。物证可能是与工作相关的工具、设备等。视听资料如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等。证人证言则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的陈述。 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比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就需要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像加班申请单、考勤记录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管理和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关于证据的提交,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一般来说,如果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若理由正当,可能会予以采纳;若理由不充分,可能不采纳该证据。 另外,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来源等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偷拍、偷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可以在仲裁庭上提出质证,说明证据存在的问题和自己的观点。 总之,了解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要及时、合法地收集和提交证据,以便仲裁庭能准确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