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

我跟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清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我想知道不同的管辖形式是怎样规定的,哪种形式适合我的情况,这样我才能准确地找到对应的仲裁机构来处理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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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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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指的是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形式。 地域管辖是最常见的管辖形式,它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便利当事人和便于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例如,员工在上海的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也在上海,若发生劳动争议,上海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也是一种重要的管辖形式。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级别管辖,但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划分了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般来说,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而一些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能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某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比如,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就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这种管辖形式确保了在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本委员会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仲裁委员会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域,而在另一地区,就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该地区仲裁委员会。 总之,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仲裁机构、顺利解决劳动争议至关重要。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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