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有哪些?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打算申请仲裁,但不清楚仲裁管辖原则。我想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哪些原则,这些原则对我的仲裁申请有什么影响,我该按照什么原则来确定去哪个仲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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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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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确定由哪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规则。了解这些原则,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至关重要,它能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主要原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中最基本的原则。它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一原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也便于仲裁机构调查取证。 级别管辖原则涉及到不同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省级、市级和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进行划分。不过,目前关于级别管辖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通常,一些重大、复杂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会由较高级别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原则,它排除了其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仲裁机构管辖。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专属管辖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在一些涉及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中可能会适用。 移送管辖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一原则确保了案件能够被正确地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因管辖问题导致的案件处理延误。 指定管辖原则适用于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某个仲裁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此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某个仲裁委员会管辖。指定管辖可以有效地解决管辖争议,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在实际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准确适用管辖原则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管辖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及时申请仲裁。如果对管辖问题存在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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