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当月就知道工资没发,那么这个月就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保护。总之,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