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如何规定仲裁时效的?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解决这种事要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不太清楚申请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我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会不会有延长或者中断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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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仲裁时效也会出现中断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那么仲裁时效就从劳动者提出要求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说,发生了自然灾害、劳动者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这些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随时都可以申请仲裁。但如果劳动者离职了,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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