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当事人在客观上有条件、有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收到工资条发现工资少发了,这时就可以认为员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时效可能会中断。该法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说,员工向公司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从公司拒绝补发或者明确表示不补发工资时重新开始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员工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在员工病愈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随时可以申请仲裁。但一旦劳动关系结束,就需要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在劳动争议中,当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仲裁之后的一个重要规定。 总之,了解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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