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首先是自愿原则。这意味着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着重调解就包含了自愿的含义。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不能强迫其参与。例如,劳动者觉得调解可能无法达到自己的诉求,就可以拒绝调解,选择其他解决途径,如仲裁或诉讼。 其次是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这就保证了调解人员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否则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再者是公正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客观地分析争议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这要求调解人员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的规模大或者劳动者的地位弱等因素而有所偏向。 最后是及时原则。调解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不能久调不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一规定促使调解组织及时开展工作,提高效率,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例如,如果调解超过了十五日还没有结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就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的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合法和高效,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