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在法律领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内退人员和下岗待岗人员而言,其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其特殊之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内退,全称是内部退养,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一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企业内部让其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企业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岗待岗则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原因,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但与企业仍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一般会发放一定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就表明,内退人员和下岗待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为什么会这样认定呢?这是因为虽然内退人员和下岗待岗人员与原单位还保留着劳动关系,但他们在新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接受新用人单位的管理,新用人单位也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这种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实践中,认定这种劳动关系也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内退人员和下岗待岗人员来说,他们在新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比如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新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与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原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而新用人单位在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时,也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总之,内退人员和下岗待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