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主体发生变更是否须补偿员工?

我所在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了,劳动主体发生了变更。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对我们员工进行补偿?如果需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如果不需要,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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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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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补偿员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劳动主体变更。简单来说,劳动主体变更就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了变化,比如公司被收购、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如果只是劳动主体因为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变更,而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都没有实质性变化,那么通常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例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B公司承继继续履行,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薪资等都不变,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主体变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劳动主体变更时是否补偿员工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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