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不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主体地位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再者,报酬支付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工资支付通常是定期的,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按阶段支付等,且劳务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在保障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以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一般没有义务为提供劳务一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务者的权益保障主要依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在适用法律上,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这些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都有详细且强制性的规定。而劳务关系则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主体、主体地位、报酬支付、保障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明确这两种关系的区别,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