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应注意事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这一行为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因此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进行通知。提前通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做好工作交接和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准备。比如,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他想离职,就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如果他还在试用期,那么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了。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例如,小李所在的工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老板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这种情况下,小李就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再者,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是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小张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小张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需要支付给小张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做好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例如,小赵离职时,公司要求他把手上的项目资料和工作交接给同事,小赵就应该积极配合,完成交接后,公司再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劳动者要妥善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书面的离职申请、工作交接的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支持。比如,小孙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克扣他的工资,这时小孙就可以拿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