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侵占,其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


当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侵占时,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多部法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且,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必须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且公布事项应当真实。若村干部侵占征地补偿款,就违反了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物权相关规定继续有效)。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集体所有财产,村干部侵占该款项,明显违反了对集体财产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也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成员有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再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发放等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要求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村干部侵占征地补偿款,使得被征地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违反了这一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原则。若被征地农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