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要办理什么手续流程?
当土地被征用,其手续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这其中有告知征地情况,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还有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同时要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接着是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然后是征地批准程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征收方案后,一般要按照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省级人 民政府须将《关于×××建设用地的请示》及一书四方案文件资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之后是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最后是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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