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税怎样征免?

我有一块土地,原本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现在打算改成商业用途。我不太清楚这种土地用途改变后,土地使用税该怎么征免,是继续按原来农业用地的标准,还是有新的征收方式,会不会有减免政策,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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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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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它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当土地用途发生改变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情况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税额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和土地等级来确定的。比如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当土地用途发生改变时,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要按照新的用途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以及征收的标准。如果土地从免税用途改为应税用途,例如原本是国家机关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后来将部分土地出租用于商业经营,那么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这部分出租的土地就要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商业用地对应的税额标准来计算。 反之,如果土地从应税用途改为免税用途,比如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改为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样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就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国家也有相关的减免政策。例如,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如果土地用途改变后符合这类减免政策的条件,那么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免。 纳税人在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提供土地用途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来确定新的征免情况和税额标准。如果未及时申报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可能会面临相应的税务风险。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还。 总之,土地用途改变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情况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用途来确定,纳税人应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以确保合法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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