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相关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我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现在很担心后续的诊疗康复费用怎么办,还有伤残评定以及可能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相关权益的保障问题。不知道法律在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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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关于诊疗康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职业病病人在诊疗康复期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伤残评定及相关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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