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常将房屋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承租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形。 首先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且造成房屋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如果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违反了当初约定的使用方式,比如在居住用房里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导致房屋结构受损、设施损坏等,出租人就有权收回房屋,并且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是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没有合理的原因,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先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时间让其支付租金。要是在这个合理期限内,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那么出租人就可以收回房屋。 还有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况。《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就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出租人发现后,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的。 另外,当租赁期限届满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此时,除非双方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上述几种常见情况下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收回房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出租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