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工管辖最新情况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分工管辖是指不同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它能确保刑事案件得到高效、公正的处理。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工管辖主要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也叫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比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有其特定的管辖范围。 最新的刑事案件分工管辖规定在遵循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可能会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和需求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和保障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