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新解读是怎样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其相关内容。 首先,在定义方面,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所谓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这就明确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只要是通过网络向大众提供具有出版性质的数字化内容,都在管理规定的约束之下。 对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比如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 在内容管理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出版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出版物: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一旦发现有违规内容,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果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总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无论是出版单位还是相关从业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出版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