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是否需要交所得税?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这种合并中,一个企业会取得其他被合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如果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那么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些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是否缴纳所得税,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时,应仔细对照相关规定,准确判断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