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主体最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在我国,公益诉讼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首先来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是重要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而“有关组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再说说行政公益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诉讼主体。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出台。同时,不同领域的公益诉讼,其主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公益诉讼相关问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