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有哪些最新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以下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其次是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职责、报酬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其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破产事务。 再者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同时,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破产法》规定了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制度。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然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接着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是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当重整或者和解失败后,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总之,企业破产案件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