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这一规定详细规范了治安案件从受理到最终处理的各个环节。 首先是受案环节。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这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接着是调查环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作出处理决定方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当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如果涉及听证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