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限高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之前因为一些经济纠纷被列入失信名单,还被限高了。最近听说这方面有新规定,不太清楚具体是啥。我想知道新规定对我这种情况有啥影响,比如限高的范围、解除条件之类的,有没有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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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高指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措施,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中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中明确,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解除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果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等情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其他行为,形成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失信限高的人来说,积极履行义务是解除限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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