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开除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受到一定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身体和生活面临特殊困难时,不会失去经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女职工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哺乳期女职工被开除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可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